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的精神,加强我院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学院评定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并充分发挥其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的作用,结合院《学生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目的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其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来源及管理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年按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院的计划指标进行评定,并统一纳入到我院的奖学金体系中进行管理。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学生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按省教育厅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我院在校全日制专科生和当年考入我院的全日制专科生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
    3.积极参加学院及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身心健康;
    4.经学院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5.在校生上一学年平均学习成绩80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综合测评班级前3名;
    6.当年符合上述1、2、3、4款按第一志愿录入我院的高考文史类考生成绩前5名,理工科考生成绩前5名者;
   
                       第四条  评选程序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按照教育厅的统一部署,由各系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及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处审核,确定学年的国家奖学金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必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名额及相关要求

    教育厅根据我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人数按比例确定我校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
    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终止享受国家奖学金

    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奖学金;因各种原因留校试读者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奖学金。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